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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僵局”,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成功调解发表时间:2025-06-06 11:21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宁波调解中心
案由:股东出资纠纷 申请人:美国某公司 被申请人:杨某、王某 调解机构:宁波调解中心 调解员:王君萌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受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委派,宁波调解中心负责诉前调解美国某公司与杨某、王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该纠纷起源于包括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内的3家公司因侵犯某国际知名鞋类品牌的商标权,被法院分别判处赔偿权利人17.9万元、3.5万元、5.2万元的经济损失,共计26.6万元。3家公司的股东相同,均为杨某和王某。判决生效后,3家公司均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实现债权。由于3家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该国际知名鞋类品牌的商标权人即本案申请人美国某公司,遂以2024年7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第54条为依据,按照法院管辖规定,分别向不同法院提起3起诉讼,将3家公司的股东杨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股东加速出资,对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收到其中涉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起诉后,委派宁波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本案是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宁波调解中心受理的首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指派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制度突破了股东原有的期限利益,为债权人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以应对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在此新规定的大背景下,调解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积极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沟通协商。 (一)仔细梳理案件脉络,剖析症结所在 本案的关联纠纷即美国某公司与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等3家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在2021年,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距今已有三年之久。因3家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美国某公司至今未拿到足额赔偿金;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宁波某电子商务公司等3家公司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案件陷入难以推进的“僵局”。在此情况下,要想成功调解此案,必需充分了解各方的诉求和担忧。 调解员在仔细梳理案件脉络,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后认为,美国某公司对商标侵权行为坚持追究到底的主要目的在于向其他潜在侵权人展示品牌方打击侵权的决心,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品牌价值;而对于杨某、王某两位股东来讲,更为在意和解的具体金额、强制执行措施对工作、生活的影响等。 (二)增进相互理解,平衡各方利益诉求 一方面,调解员向股东们详细阐释新法规要义,明晰拒绝加速出资将可能面临的追加执行、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同时客观分析企业重振、股东重新创业的可能性,引导其权衡利弊。另一方面,协调商标权人合理考量被告股东在企业经营现状下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协商合理的债务清偿金额与付款方式,平衡双方利益诉求。 调解结果: 通过多轮悉心调解,各方最终就3起诉讼一并达成和解,由股东杨某、王某在出资范围内,一次性支付商标权人25万元,商标权人不再追究利息等其他法律责任,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公司、法定代表人等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方案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充分考虑了股东的利益诉求,实现了系列纠纷的高效化解。 案件评析: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新《公司法》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对公司的设立和运营、债权人提起诉讼等,都产生了较大影响。股东应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确定合适的公司注册资本,不断完善公司股东出资管理规定,合理设置出资期限、建立催缴机制等。 本案的成功调解,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今后处理涉公司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后续,宁波调解中心将继续充分涉外商事调解职能作用,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持续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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