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假合同帮朋友公司贷款过账三年后被告要还900万?

发表时间:2019-12-30 10:21

签假合同帮朋友公司贷款过账三年后被告要还900万?

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严慧慧

本是好心帮助朋友公司向银行贷款,宁海某铝业公司与宁海某乐器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购销合同用于贷款过账,没想到三年后,对方将铝业公司起诉到了宁海县法院,要求返还900万元预付款。近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终于有了结果。

20184月,宁海某乐器公司向宁海法院提起诉讼,诉状中称,2015年,该公司准备向被告某铝业公司采购铝棒、框架等配件,双方签订了两份购销合同,货款分别为520余万元和74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该公司依约向铝业公司支付了货款900万元,但铝业公司至今仍未发货,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900万元。起诉时,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

  谁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铝业公司却提交了数份与原告截然不同的证据材料。

  被告表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是为帮助原告从银行贷款。而所谓的900万元预付款,实际上是因为银行根据贷款用途需要将贷款发放至第三方账户,原、被告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后,才能将银行贷款发放到被告账户用于贷款过账。被告表示,这笔款子到账后,当天就汇给了原告的一家关联公司,被告从中并没有获利。

  与此同时,被告在答辩中也提出,当时,铝锭的价格为12元,加工成铝棒,成本至少要16元,但合同中价格仍定为12元,明显违反市场规律。而且,两份合同约定的最后交货期为2015年的420日,如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对方公司不可能在三年后再起诉。

20189月,宁海县法院综合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签订购销合同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两份购销合同无效。被告虽曾到账900万元,当日便立即汇至原告关联公司账户,并无从中取得财产,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宁海某乐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文章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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