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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模具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发表时间:2022-03-25 10:26 本指南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南由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南起草单位: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宁波商密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汇才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华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第一注塑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周龙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宁波双林模具有限公司、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南杰模塑有限公司、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跃飞模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大鹏模具塑料有限公司、宁波瑞元模塑有限公司、宁波如强模塑有限公司、宁海金辉模塑有限公司、宁海县现代模具有限公司、宁波模具产业园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宁波精超模具蚀刻有限公司、宁波德科精密模塑有限公司、宁波市凯博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兴利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本指南指导单位: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适用于宁海县模具企业(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等,下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宁海县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均可参照执行。
宁海县模具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编写说明
为了普及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发挥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结合宁海县模具企业(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等,下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宁海县模具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宁海县模具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的发布,能够提高宁海县模具企业及其员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指导模具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帮助模具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指导模具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机构与配置保密员,指导模具企业使用商业秘密保护表单,引导模具企业加强员工保密培训,指导模具企业管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法运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武器,依法保护好商业秘密无形资产。 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要宁海县模具企业行动积极、齐心协力、措施有力、执行到位,我们坚信,通过《宁海县模具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的指导,能够帮助模具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能够帮助模具企业发挥商业秘密保护作用,为模具企业持续稳健发展服务!为我国知识产权强国服务!
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宁海县模具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1 目的为了指导宁海县模具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帮助宁海县模具企业及其员工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引导模具企业加强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力保障模具企业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制订《宁海县模具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 指南规定了模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背景及现状、相关依据、术语、基本原则、商业秘密保护相关联络单位、收集侵权材料和维权流程、选择维权途径、指导服务。 适用于宁海县模具企业(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等,下称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宁海县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均可参照执行。 2 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二节“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融入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宁波商密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的《中国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版本及其内容、实践经验,结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及其内容,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部分 商业秘密保护
1 术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1 模具企业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方式记录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物质、电子数据,如纸质文件、存储介质(磁性介质、光盘、U盘、硬盘、服务器等)、哈希值存储的商业秘密存证、电子数据存证、及其他介质。 1.2 模具企业涉密物品,包含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信息等商业秘密的设备和产品。 1.3 模具企业的秘密级商业秘密 1.4 模具企业的机密级商业秘密 1.5 模具企业的绝密级商业秘密 1.6 模具企业依法进行国家秘密管理之日起,秘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普通商密,机密级商业秘密与绝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核心商密。 2 商业秘密管理2.1 模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保密员、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应当管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2.1.1 注册登记的模具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负责人,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的涉密人员担任保密员,均发文公布;模具企业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部或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 2.1.2 模具企业宜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配备保密员。 2.1.3 模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和保密员应当履行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a) 组织员工进行保密培训、保密教育; b) 负责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设,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检查、改进、完善; c) 明确模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开展商业秘密的日常登记、存证管理; d) 制定与模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相应的保密措施; e) 负责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证据的整理、搜集、举证、配合调查取证、调解或和解、仲裁、诉讼等维权工作。 2.2 保密措施 2.2.1 模具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现状进行体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2.2.2 模具企业发文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明确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2.2.3 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业务需求制定、发布《信息安全保密规定》。 2.2.4 模具企业将高级管理人员、项目、销售、采购、技术(源代码开发、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算法开发等)、行政、人力资源、IT、董秘、证券代表、财务、审计、法务、合规、仓库、档案室、安保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将项目、销售、采购、技术、行政、人力资源、IT、董秘、证券代表、财务、安保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将涉密办公室、技术研发办公室、使用跨国公司软件部门的办公室、涉密生产车间、涉密仓库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区域。 2.2.5 企业可划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区域,设立“保密区”标志,宜实行物理隔离保护,涉密区域宜安装监控设备、人脸识别系统,电脑宜安装保密软件。 2.2.6 模具企业宜进行商业秘密存证,实现无形资产、评估作价与固定证据、快速举证的作用。 2.2.7 在供应商合同中,宜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或要求,或与供应商、合作单位单独签订保密合同或保密协议。 2.3 涉密人员管理 2.3.1 员工入职 2.3.2 模具企业新入职员工、在职员工,应当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 2.3.3 企业的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职业经理人等涉密重点岗位人员)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3.4 企业涉密重点岗位员工入职前宜做背景调查,开展入职前核查,包括查验犯罪记录、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等。 2.4 宣传培训 2.4.1 模具企业的新入职人员应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包括保密培训、视频培训、面对面培训、公众号培训等。 2.4.2 员工保密培训列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2.4.3 模具企业可采取发放资料、集中培训、网络培训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保存培训记录,以便于监督检查。 2.4.4 企业宜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宜存档。 2.5 员工行为 2.5.1 模具企业的员工应当遵守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做好本岗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a) 涉密信息及载体应及时上报,由保密员归档统一管理; f) 使用涉密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g) 涉密电子文档、数据按规定途径和要求使用、流转等; h) 离开工作岗位前及时下线工作账户,或设置电脑锁屏等。 2.5.2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书面批准,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a) 擅自登陆未授权账户; i) 擅自超范围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物品、数据; j) 擅自复制、发送涉密电子文档; k) 擅自将涉密信息(包括图纸、配方、工艺、流程、源代码、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等)存于未授权载体或网络空间; l) 擅自拍摄、摘抄涉密资料; m) 擅自拍摄、测绘、仿造涉密物品; n) 擅自进入非授权涉密区域; o) 擅自将模具企业未公开的信息披露(包括上传互联网进行公开、微信发送朋友圈等)。 2.5.3 模具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涉密重要岗位员工等均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a) 兼职或入股与所在模具企业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p) 同与所在模具企业有交易关系、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企业进行联系、签约、交易、结算等行为; q) 组建、参与组建或变相投资与所在模具企业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业务。 2.6 离职 2.6.1 企业涉密岗位员工离职前,宜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脱密。 2.6.2 模具企业宜及时通知与离职员工有关的供应商、客户、合作单位等,做好业务交接。 2.6.3 模具企业的离职员工应当主动移交商业秘密及一切涉密载体和物品,包含但不限于: a)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及其载体、物品; r) 账户信息:如账号、密码; s) 工作电脑; t) 门禁卡等。 2.6.4 模具企业可导入离职检查,检查内容为: a) 检查工作电脑数据是否完整; u) 检查工作账户: 1) 近期是否有异常操作,如异常查询、下载、拷贝、修改、删除等; 2) 邮箱邮件收发记录。 v) 离职前一定期限内的涉密文档、数据的查阅和使用情况等。 2.6.5 模具企业宜进行离职谈话,告知离职员工不得: a) 复制、带离、损毁、纂改、拍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 w) 查阅、拷贝、纂改、发送涉密电子文档、数据; x) 删除、更改账户; y) 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2.7 来访人员 2.7.1 企业针对来访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应经审批,履行进出登记,佩戴临时证件。 2.7.2 企业针对来访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受访部门应安排人员陪同,限制来访者使用具有录音、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2.8 其他人员 2.8.1 模具企业宜与供应商、客户、合作方签订保密合同/协议,约定保密内容和范围、保密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权等条款。 2.8.2 模具企业聘任或委托的外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宜签订保密协议。 2.8.3 模具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 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 z)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人员的范围,指定参与涉密事项的人员; aa) 告知参加人员保密要求,必要时签订保密承诺书; ab) 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做好记录。 2.9 涉密区域管理 2.9.1 企业应识别涉密区域,在门口醒目位置张贴涉密区域标志。宜将下列部门或地点列为涉密重点区域: a) 项目、技术、研发、设计、信息管理、财务等部门; ac) 控制中心、服务器机房等; ad) 涉密档案、涉密载体存放地点。 2.9.2 涉密区域限制外来人员访问、参观、考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涉密区域应按2.2进行管理。 2.9.3 企业涉密重点区域实行进出登记和保密告知,应有保护措施: a) 划定相对独立的空间,进出口有涉密区域标识; ae) 设有门禁隔离设施,涉密区域进入需获得许可; af) 进出口处设置报警装置,非法闯入能立即告警; ag) 限制使用具有录音、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ah) 必要时采取网络隔离阻断等。 2.9.4 企业宜在涉密区域内设置画报、标语等,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 2.10 涉密信息管理 2.10.1 管理要求 涉密信息分类 按涉密信息的存在形式分为纸质文件和资料、账户和电子信息、涉密载体等。 2.10.1.1 模具企业的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应有密级、保护期限等标识,归档存放。由部门保密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查阅、借阅、续借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制(复印、打印、扫描、摘抄等)、跨区域转移、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前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新闻发布、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信息发布和公开时,应由模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 销毁正式发布的文件(含复制文件),应经模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可采取的销毁方式为: a) 粉碎成颗粒状; ai) 专职保密员列出销毁清单,在不少于2名员工见证下焚烧处理; aj) 其他合适的方式。 2.10.1.2 涉密账户、电子信息管理 权限管理 模具企业应对设备、数据库和各类应用系统及其账户实行权限管理,按岗位职责或特定工作事项按“最小够用”原则设定权限: a) 合理分配不同层级账户的功能和审批权限; ak) 合理分配项目中不同账户的功能和使用期限; al) 合理设定不同账户的访问、操作、查看等权限及其使用期限; am) 合理设定不同账户的互联网使用权限。 权限到期、人员转岗、项目或事项变更时应重新授权。 人员离职时应回收相应权限。 口令管理 模具企业的各类设备、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应设有账户和密码,不得使用默认密码,不可保存密码自动登陆。 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采取适当的账户、密码管理方式,如: a) 限制使用简单密码; an) 必要时不定期更改密码; ao) 输错密码一定次数锁定账户。 2.10.1.3 模具企业的电子数据信息保护 涉密电子数据应存储于企业授权的电脑、存储设备和应用系统,不得存储于非授权存储设备、网络空间。机密、绝密数据应采用加密方式存储。 宜对商业秘密进行存证,固定证据。 指定专人进行解密操作,员工按照权限使用加密数据。 员工超出权限需要查阅或使用加密数据的,应经模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在查阅或使用完成后,予以删除,禁止非因工作需要而擅自使用。 模具企业宜进行保密义务提醒,定期对涉密数据进行备份,妥善保存备份数据。 2.10.1.4 模具企业的电子数据信息流转 收发涉密电子数据应使用唯一出入口,不得流转至不相关的人员或系统。 内部局域网应与互联网隔离,涉密数据网上传递应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加密的互联网通道完成。 通过邮件发送涉密电子数据时,应设置加密和签名,可限定文档打开次数、打开时限和编辑权限等。 对外发送涉密电子数据应采取加密措施,数据发送与密钥发送不宜采用同一通道。 应与客户、合作单位等涉密数据接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应对涉密电子数据拷贝采取限制措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拷贝,妥善保存拷贝记录。 2.10.1.5 模具企业的安全防范 应充分考虑设备、系统的安全性,做好账户、密码的收集、存放和传输的安全工作。 做好病毒防范和病毒库的升级、查杀病毒等工作。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系统漏洞及时修补。 用户的操作行为应有日志记录,可实时报告异常入侵、登陆、获取信息的行为。 2.10.2 模具企业的涉密载体、物品管理 涉密信息存放的硬盘、光盘、磁性介质、U盘等各类存储设备,应妥善保存、归档登记。 涉密载体、物品的存放地点宜设为涉密重点区域,宜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保护。 未经模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不得拍摄、测绘或仿制。 由模具企业的部门专(兼)职保密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领用应履行登记手续。 跨区域转移应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报废销毁应经模具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采取合适的方式妥善处置。
3 收集侵权材料和维权流程模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及措施流程图
模具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迹象、线索时,应及时与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联系,在其指导下搜集下列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a) 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企业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b) 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信息; c) 可能的泄密途径; d) 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如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的信息: 1) 在模具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 2) 在模具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 3) 与模具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e) 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第三方等; f) 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 g) 对方使用泄密信息发生侵权可能导致的后果。 4 选择维权途径4.2.1 模具企业根据证据收集情况,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a) 通过宁海县模具行业协会、商业秘密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调解; b) 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ap) 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aq)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ar) 向管辖地的公安机关控告。 4.2.2 企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向管辖地的国家安全部门报告。 5 指导服务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秘保[ ]1号
关于建立XXXX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商业秘密保护部”的 通 知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宝贵生命!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富”,无形资产! 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经研究,决定建立“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由主任、商业秘密保护部部长组成。商业秘密保护部是商业秘密委员会常设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
年 月 日
主题词:组织机构 通知
责任校对:XXX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X秘保[ ]2号
关于任命XXX等人员职务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经研究决定,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任命如下: 任命XXX为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主任; 任命XXX为商业秘密保护部部长(兼); 本公司部门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
、
年 月 日
主题词:任命 成员 通知
责任校对:XXX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X秘保[ ]3号
关于任命保密员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经研究,决定任命如下: 任命XXX、XXX、XXX、XXX、XXX、XXX为保密员(兼)。 保密员负责对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及其运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各部门及其员工严格执行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
年 月 日
主题词:任命 人员 通知
责任校对:XXX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X秘保[ ]4号
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宝贵生命!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富”,无形资产! 为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立足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并经过版权所有人书面许可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特制定《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限于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中使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包括部分使用、摘录使用等)、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进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设,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本页无正文)
年 月 日
主题词:商业秘密保护 暂行规定 通知
责任校对:XXXX 年 月 日
1.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2.2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3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料、半成品及其加工、生产,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员工; 2.4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5 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员工; 2.6 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的人员; 2.7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 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员工; 2.10 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 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是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 商业秘密保护部独立行使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阻挠、干涉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的工作。 4.4 接受检查的部门及其员工必须支持和配合,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4.5 商业秘密保护部和保密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包庇、放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6 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 4.7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位或个人不得支持、包庇、放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8 公司鼓励保护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真实、有效的,给予举报奖励,并为其保密。 5.范围 5.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未披露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商业信息。 5.1.1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5.1.2保密员管理的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供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位或个人随时查阅,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6.要求 6.1 定密、解密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 6.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所列的商业秘密进行定密,分绝密、机密、秘密。 6.3 公司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要组织学习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科学技术的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吸取被窃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教训,发挥决策层带头作用。 6.4 公司各部门要提高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性,学习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保密知识,不断提升保密理念,带头做好保密工作。 6.5 商业秘密保护部要加强商业秘密教育和宣传。员工应当树立强烈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意识,要有责任心,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6 员工保密义务 6.6.1 公司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入职员工有义务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员工应当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保密的相关人员,在合同终止后仍承担保密义务。 6.6.2 员工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还一切原持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全部商业秘密,并办妥返还手续。 6.6.3 员工经公司批准离职的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的,均应当与岗位所在部门的保密员和商业秘密保护部办理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文件、资料、笔记、文档、电子数据、图纸、三维等信息、物品)办妥返还手续。员工应当返还公司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7 公司确定的员工,均应当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竞业限制的时间不超过二年。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6.8 公司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6.9 公司保密员、相关岗位人员要求离职的,公司安排六个月内的脱密期,从事非涉密工作,脱密期的确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决定。 6.10 保密区管理 6.10.1 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谢绝参观、访问、考察。公司张贴“保密区”标志的相关区域设为保密区,与“保密区”相关部门及其员工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自觉保守“保密区”的商业秘密。 6.10.2 公司谢绝对保密区进行访问、参观、考察。工作有必要的,必须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办理《商业秘密保护批文》批准手续,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在《复印、复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上进行登记,访问、参观、考察在保密员陪同下进行。需要进入公司存放已经张贴保密标志的保密区进行参观、访问、考察的,必须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参观、访问、考察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6.10.3 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公司保密区;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拍照、摄像。未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擅自邀请第三人进入公司保密区。 5.10.4 张贴保密标志的,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使用、拍照、摄像。 6.11 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必须确定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使用保密设备,限定参加会议人员人数,告知保密要求,确认保密签字,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6.1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使用电脑必须做到: 6.12.1 实行责任制,专人专用,责任到人; 6.12.2 公司电脑为保密设备,宜张贴“商业秘密”标志。 6.12.3 电脑设置保密的用户名、密码,不定期更换,禁止泄露;使用人员离开电脑,必须关闭,防止他人擅自使用。 6.12.4 对存储在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中的涉及公司的设计、图纸、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客户名单、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绝密管理,严禁泄密。 6.12.5 对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不得通过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方式披露、公开、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6.12.6 电脑、电子邮箱、QQ的用户名、密码由网络管理的保密员登记、管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6.12.7 严格执行涉及软件、计算机保密的规定、制度。 6.12.8 其它应当遵守的保密制度、规定。 6.13 除用于公司工作外,对公司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商业秘密”字样的进行复印、复制、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行为的,必须事前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由使用人签收。 6.14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电脑、涉密手提电脑上安装加密软件,对公司文档商业秘密进行管理,执行加密软件使用程序。 6.15 各种纸张废弃的,必须使用颗粒状碎纸机进行碎纸处理,防止带有商业秘密的垃圾被第三人使用。 6.16 硬盘、光盘、软盘、U盘等各种储存设备、商业秘密实物、数量多的资料销毁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以烧毁、粉碎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的,销毁过程、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归档。 6.17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并加盖印章的,擅自拥有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6.18 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18.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6.18.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5模具企业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包括并且不限于员工、前员工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19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6.18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20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应当严格做到: 6.20.1 保守自己知悉的保密内容; 6.20.2 时刻警惕,严防泄密; 6.20.3 保管记载商业秘密的笔记; 6.20.4 执行保密的《保密十不准》,即:不该说的商业秘密不说;该问的商业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商业秘密不看;不该带的商业秘密不带;不在微信、QQ、聊天工具中侵犯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商业秘密;不用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商业秘密;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商业秘密;不带商业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6.20.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学习、考察; 6.20.6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截屏、抄摘、转借、传阅、电子邮件发送公司商业秘密,不得通过本项方式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6.20.7 未经批准,不得在脱密期内或竞业限制期内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6.20.8 未经批准,不得将商业秘密带离公司办公区域; 6.20.9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严禁擅自进入“保密区”; 6.20.10 在业务活动中严禁泄露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20.11 发表文章的,应当事先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审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6.20.12 不得从事公司明文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20.13 不得从事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使第三人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6.21 在业务交往中,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取得或将要取得可能涉及或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在主动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商业秘密、职务成果的,应当在知悉之日起三日内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3 员工对其工作中做出、取得的6.21、6.22规定事项的文件、影像资料、图片、配方、工艺诀窍、样品、硬盘、软盘、U盘、光盘、文档、电子邮件等实物或资料、及其复印件、复制件的,应当迅速提交商业秘密保护部,并依法处置。 6.24 因工作需要而由个人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6.25 员工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还一切原持有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并办妥返还手续。 6.26 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时,个人保管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所有物品、资料、文件必须返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并办妥返还手续。 6.27 员工应当返还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28 对作出职务成果的员工或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公司。 6.29 公司依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增加报酬或特别奖励。 6.30 员工离职一年内(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以公司商业秘密为基础著作、制作软件或作出发明,凡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联或以公司商业秘密为基础而自行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的,其专利或版权所有权应当归属本公司,并承担侵权责任。 6.31 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6.3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在“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上进行失信公示。 6.33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并且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员工或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奖金、晋级、晋职等奖励。 6.34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根据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处理。 6.35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侵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6.35.1 公司与员工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6.35.2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润或本公司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金,由侵权人将赔偿金偿付本公司; 6.35.3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35.4 公司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先偿付违约金,超过部分以赔偿金支付。 6.36 公司鼓励举报,依法维权,保护商业秘密智慧财产。 6.36.1 公司鼓励吹哨人(即举报人)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违反反腐倡廉规定等行为,严格保密,进行奖励。 6.36.2 当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商业秘密保护部应当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证,由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就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6.37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通过非诉或诉讼途径进行索赔。 6.38 员工、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及离职员工违反6.18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9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员工,除遵守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可以通过OA系统等途径发布,也可以进行轮阅。 6.40 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6.41 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4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无 8.使用表单 8.1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 8.2 《商业秘密保护批文》 8.3 《复印、复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X秘保[ ]5号
关于印发《XXXX有限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 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规定,并经过版权所有人书面许可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特制定《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年 月 日
主题词: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规定 通知
责任校对:XXX 年 月 日
1.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2.2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3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塑料原料、半成品及其加工、生产,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员工; 2.4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5 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员工; 2.6 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的人员; 2.7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 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员工; 2.10 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 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成为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保密部门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范围 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6.要求 6.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其内容,均为公司商业秘密,并确定密级。 6.1.1 项目部门信息;模具制造及其信息;源代码、计算机程序、算法等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文档、数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2 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的各种制度、办法、规定、流程、方案、条例、要求、指导书、表式等,密级定为“绝密”。 6.1.3 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订单、协议等)及其签订的过程、文件、材料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4 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方法、成本构成等采购信息;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方法等销售信息;客户名单、客户名片、客户联系方式(包括客户电话、传真、邮箱、QQ)、客户数据、客户资料、客户关系、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客户要求、工作规程、经营活动材料、标书标底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5 电脑、计算机设备、电脑硬盘、普通U盘、软盘、光盘、电子邮箱等载有的信息;电子邮箱、QQ以及其它聊天工具中的用户名、密码及其信息;电子邮件、数据传送、传真、电话通话、手机通话中涉及未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6 公司项目资料、经营资料、客户名单、合同、订单、协议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7 公司策划或营销或投资的调查、策略、方案、计划、步骤等,以及尚未付诸实施的市场预测、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密级定为“绝密”。 6.1.8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印刷、包装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9 会计凭证、各类表单、成本计算、成本分析、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统计报表、预决算报告、各类帐册等财务信息;财务软件中记载的财务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0 各种专用管理软件、加密软件内文档、数据、图纸、图形、三维、模型、资料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1 实验、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委托调查、中介服务等文档、数据、文件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2 保密设备、生产设备及其相关文档、图纸、数据、资料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3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主要会议记录、规定、计划、讨论意见等文件、或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4 商业秘密保护部以及公司各部门商量、商议、洽谈、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未披露的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5 《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员工、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资料、文档、数据、档案等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16 涉及保密的会议通知内容及其会议内容,通知、议程、资料、会议记录应当标明密级或“商业秘密”字样,密级定为“秘密”。 6.1.17 在笔记、文件、记录、信笺、资料等书面资料上记载的公司商业秘密,密级定为“秘密”。 6.1.18 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特别指定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6.1.19 上列已列为绝密级的商业秘密,未标注的,仍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30年。上列已列为机密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20年。上列已列为秘密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10年。 6.1.20 企业依法进行国家秘密管理之日起,上列秘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普通商密,上列机密级商业秘密与绝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核心商密。 6.2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涉及保密的文件、表式等均定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 6.3 自公司成立以来陆续形成了上列商业秘密,知悉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6.4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员工,除遵守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6.5 商业秘密保护部在施行之日起的次年的12月底前对绝密、机密、秘密进行检查,认为不需要保密的,发文公布进行解密。 6.6 本规定限于本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中使用,离职前交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截屏;不得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6.7 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7.1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8.使用表单 无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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